《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》8月1日正式施行
依規行事依法擔責有效防禦雷電災害
日前,省政府法製辦、省氣象局聯合召開了《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,市氣象局、市法製辦、市應急辦等20餘相關部門參加了會議。
據了解,4月21日,四川省省長蔣巨峰簽發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,公布該規章,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。據介紹,我市是一個雷災多發區,雷暴開始期最早在2月份,結束期最晚在10月份,多年平均雷暴日數達40天左右,每年因雷電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上千萬元,並伴隨有人員傷亡。隨著氣候變暖、城鎮化建設加快、建築物高度、密度的增加以及各種電器設備的廣泛使用,每年雷電災害損失的絕對值呈逐年增加態勢,對我市人民生命財產構成很大威脅。
據市氣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,近年來,在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,我市雷電災害防護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管理的軌道, 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。根據《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》第十八條明文規定,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未安裝的;防雷裝置的設計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;防雷裝置竣工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;未按要求進行防雷裝置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不整改的;擅自移動、改變或損毀防雷裝置的;有其中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正的,給予警告,可並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,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