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疆首府烏魯木齊市每年因雷擊引起的停電、停產等事故頻頻見諸報端,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也時有發生。但烏市目前仍沒有一部地方性法規對防雷減災提供法律保障。
近日,《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條例(草案)》首次提請烏魯木齊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,條例草案將對防雷減災工作提供法律支撐。
烏魯木齊市氣象局局長賓建華作條例草案的說明時介紹,據近年來閃電定位儀監測到的資料表明,烏市年平均雷暴地閃次數已達到120次,每年因雷擊引起的停電、停產等事故頻繁出現,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,雷擊還造成建築物受損、計算機網絡以及電力、通信係統中斷,而由此所引起的間接損失往往超過直接損失的幾十倍乃至幾百倍。
據介紹,2006年烏市政府頒布實施了《烏魯木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,將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納入了規範化軌道。但是規章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,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防雷減災意識淡薄,防雷減災科普宣傳不到位;雷電防護裝置應設計而無設計、不按設計施工、未驗收就投入使用等情況仍然存在;生產、銷售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產品的情況經常發生。因此製定操作性強、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規,不僅非常必要,而且也十分迫切。
條例草案規定,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、二、三類建(構)築物;易燃易爆物品和電子信息係統及其他公共設施;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係統;通信設施、廣播電視係統和電子信息係統及其他公共設施;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防雷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,都要安裝防雷裝置。 |